济南市第二人民医院(即济南眼科医院)授权北京市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就一些公司、个人借用“二院”、“济南二院”、“济南眼科医院”等名义销售、验配角膜塑型镜事宜发表如下声明:
1、角膜塑型镜是国家规定的三类医疗器械,其生产、销售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济南市第二人民医院从未授权第三方公司或个人对外销售、验配角膜塑型镜等产品。
3、目前一些公司和个人利用电台、网站等方式,未经我院授权以“二院”、“济南二院”、“济南眼科医院”等名义销售、验配角膜塑型镜等医疗产品,严重侵害了患者的健康权益,严重侵害了济南市第二人民医院的合法权益,严重违反了有关医疗器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济南市第二人民医院要求侵权的公司和个人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4、本声明发表后,公司和个人仍然不停止侵权行为的,济南市第二人民医院将通过法律手段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除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外,同时将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追究其行政责任,并向有关司法部门举报,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声明!
济南市第二人民医院
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