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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第二人民医院医药代表院内管理制度
2025-04-21 来源:济南市第二人民医院

医药代表院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行风建设,建立医院与医药生产经销企业之间信息与技术交流正常渠道,增加工作透明度,提高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根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医院工作人员接待药品生产经销单位从事宣传、推广及支持行业学会协会活动人员(统称“医药代表”)的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试剂及其他医疗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其他代理机构从事医药代表事务的工作人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技术服务和高值耗材使用跟台人员,以及提交采购票据合同等相关资料的销售代表除外)。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医院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内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药学部、设备科或有必要了解货物、服务等信息需求的职能部门(以下统称接待职能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医院相关工作,统筹安排医药代表的预约、备案登记和接待管理。

第六条 监察室、医务科负责对接待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相关人员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给予及时制止,对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医院有关奖惩制度给予处理,对违规人员依法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第七条 安保科、医务科、监察室应不定期实地、监控开展巡查,如在规定时间、地点外发现医药代表未按本规定有关要求,擅自在院内开展学术、宣传、商业推广等违规行为,应立即劝离并保留证据,24小时内向监察室报备情况。

第八条 监察室负责在医院在门(急)诊、住院部医生办公室等诊疗区域张贴“严禁医药代表入内”告示,在主要出入口公示《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承诺和举报电话。

第九条 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责任分工对分管部门负领导管理责任,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负直接管理责任,各业务科室负责人负科室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本科室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加强教育监督。

第三章 接待管理

第十条 接待管理部门:由药学部(81270599)、设备科(81270538)、医务科(81270677)负责医药代表到我院开展业务联系预约登记及组织接待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医药代表可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预约登记,并说明拜访事由,相关科室做好登记且安排接待时间、地点。除特殊情况外,未经预约登记的,恕不接待。

第十二条 参加接待人员:由医务科、设备科、药学部以及信息涉及到的各相关临床科室主任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医院监察室派人全程监督。

第十三条 按照“三定三有”原则(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有接待预约、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公开透明、行为规范、管理有序的进行接待,根据来访目的实行分类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合理安排接待工作。

第十四条 接待记录。接待职能部门负责派人参照下面提示完善《医药代表接待记录》,内容包括:

(一)含拜访时间、科室、医务人员姓名、事由等。

(二)收集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企业或经销商代表提供的资料。

(三)介绍新药、特药、创新药及专科药、新仪器设备、新耗材等信息介绍以及我院正在应用的药品(耗材)的新进展等信息。

(四)收集反馈产品使用情况、医院需求信息、产品不良反应信息。

(五)提供产品使用指导及其他相关服务。

(六)与临床医务人员交流沟通;安排学术讲座、开展学术推广等。

(七)其他合作项目的接洽与沟通等。

第十五条 接待日医药代表需递交的相关资料目录

(一)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

(三)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

(四)国家药监局医药代表备案平台下载的《医药代表备案信息表》。

(五)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说明书及彩页宣传资料。

(六)加盖企业印章的(GM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生产批件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等。

(七)其它的相关产品详细资料。

第十六条 对变更的医药代表进行重新登记建档,并注销既往医药代表信息。

第十七条 对接待的医药代表进行身份信息核实。配送药品、设备、耗材,领取及提交合同,提交验收及维修相关材料等工作无需预约,对账、维保、计量以及临床试验项目工作人员无需预约。其他特殊情况根据实际酌情安排。

第十八条 接待医药代表时,接待人员不得少于2 人,不允许单人接待。医药代表在医院内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要求其在药学部、设备科登记建档,并报医务科、监察室统一备案管理。原则上应在医院开展活动的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 1 次,每次接待的情况都要记录在案,由医院监察室和医务科负责保管,统一归档与使用,未经登记建档的不得在医院内开展学术、商业推广活动。

第四章 接待要求

第十九条 负责接待的职能科室要做好预约安排等有关服务工作,规范接待程序;参与接待人员要认真听取医药代表相关情况的介绍,做好交流和沟通工作。

第二十条 严禁任何科室及个人私自接待医药代表,亦不允许医药代表私自进入科室(门诊、急诊、病房、药学部、行政办公室等)进行有关产品推介、促销和其它活动。若有违反,一经发现并查实:①相关科室及个人视作违纪行为进行处理。②立即停止采购该医药代表(厂、商)的产品。

第二十一条 医药代表提供的相关宣传资料应当准确、客观、公正、完整,符合法律要求,符合职业道德标准。

第二十二条 医药代表宣传的药品安全信息应当以临床前研究结果和利用统计学及药物安全标准进行评估的临床研究总结报告为基础。

第二十三条 医药代表介绍的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

第二十四条 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依据政策法规及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处理接待中的有关问题,自觉维护正常的医院工作秩序。

第二十五条 药学部、信息科等各部门不得提供用药、用械信息予医药代表。若有违反,一经发现并查实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接待后新药、新耗材、新仪器设备引进

(一)临床各科主任或医务人员在参加接待,听取新药、新耗材、新仪器设备介绍后,收集本专科新药、新耗材、新仪器设备相关资料,并在科内进行讨论,决定是否申请引进,并做好会议记录备查。

(二)科室决定申请引进新药时,需填写新药申请表,并附科室讨论的集体签名及廉洁承诺书交药学部;科室决定申请引进新耗材、新仪器设备时,将书面申请,并附科室讨论的集体签名及廉洁承诺书交设备科。

(三)药学部将各科室新药申请进行汇总,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新药评估,评估通过的则集中提交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召开新药引进药品遴选专家会议进行审议;设备科将各科室新耗材、新仪器设备申请进行汇总,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评估通过的则集中提交医院设备管理委员会、院务委员会或其他相关部门讨论。

第五章 行为管理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医药企业及代表的廉洁行为告知,加强在医院内规范学术、商业推广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三十条 医院及工作人员应规范与医药代表相关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严禁接受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在业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形式收取或接受医药代表的回扣、吃请、贵重礼品、安排旅游等。

(二)对医药代表擅自进入诊室、病房等区域推介和促销产品等行为进行拒绝和制止。

(三)严禁向医药代表提供相关产品在医疗机构内使用量等相关信息。

(四)严禁参与医药代表或医药企业组织的医药产品推介等商业宣传活动。严禁直接接受医药代表或医药企业给予的讲课费。

第三十一条 医务人员应规范诊疗,合理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恪守医德,廉洁自律,不得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不得违规私自采购、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严禁医药代表未经医院预约在诊疗区域、办公区域进行产品推介和促销活动。其它非指定的科室(部门)和医务人员,未经允许一律不准违规与医药代表接触。一经发现,第一次给予当事人及科主任警告;第二次扣发当事人当月奖励性绩效奖,停止处方权一个月,全院通报批评。对屡教不改或对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当事人给予调离原岗位、停止处方权一年及扣发6个月(自事发当月起)奖励性绩效奖的处分。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规情况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 医药代表如确有需要到科室交流的,须经医务科及监察室同意,并在医务科人员及监察人员的陪同下进行。

第三十四条 医院工作人员被医药代表纠缠,“被动”接触的,当事人应严正告知,通知安保科人员给予驱离,并于12小时内向医院监察室备案,说明有关情况。

第三十五条 建立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等生产企业或其代理人及企业代表的诚信档案,如实记录企业及医药代表在医院的诚信守规行为和违规不良行为。

第三十六条 医药代表在指定时间和指定部门以外接触医院医务人员,尤其是未经允许私下向医务人员推销其产品的,一经发现,停止采购其公司所代理的药品和耗材。

第三十七条 各公司业务员到我院进行送货等日常相关工作,只能到指定的相关部门办理。办事完毕,应即刻离开;如办事过程需要等待,请到各职能部门指定等候处,不得随意到病区、门诊或其它部门走动,以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其他物资采购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济南市第二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接待日登记表(若此表无法复制下载,请以此表为模板自行制表)

济南市第二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接待日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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